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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部分道路禁止机动车停放的通知

为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机动车在我市以下道路上停放。具体通知如下:

1.禁止机动车每天24小时在以下路段停车:蒋芳厂前路、蒋芳东三路和向敏路。

二、请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本通知自2020年4月4日起执行。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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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昌的一些道路禁止机动车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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