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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公务用车,年底前基本完成

省级公共机构的公交改革走在了前面

12月12日,我省召开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动员大会,发布《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启动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

其中,省级公共机构将率先实施公交改革,并在年底前基本完成。

省级公共机构将分三类实施公交改革

省属事业单位车辆改革的范围是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范围是指上述机构中最初满足提供工作车辆条件的岗位和人员,以及其他在职机构的人员。

据省车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坚持分类改革的原则。根据省级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的单位性质、工作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省级机构主要分为三类实施改革-

目前,省委、省政府只有两个直属机构,即省农业科学院和省社会科学院,它们的机构将参照党政机关关于公交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改革;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省级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进行改革,也可以参照省级国有企业公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省直部门所属机构主要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辅之以适当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符合要求的社会化方式,确保参会人员正常公务出行。

年底前省级公共机构公交改革基本完成,马努布里姆省级公共机构公交改革与省级公共机构同步完成。各市、县、市可参照省级公共机构公共汽车改革的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公共汽车改革实施方案,并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有576个省级公共机构参与了公共汽车改革,约56,000人参加了改革。

取消一般公务车辆,保留必要的公务车辆和特殊专业技术车辆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取消同级通用公务用车,并保留必要的保密通信、应急、专业技术专用车辆和离退休干部服务车辆。

省直部门所属机构可以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联播、科学考察、技术考察、检疫检验、卫生保洁等特定功能的专用专业技术车辆和必要的业务车辆。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的实际工作情况,将所有车辆纳入保管准备和管理范围。其中,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必须配备专业技术设备,涂有特殊标志,专用于特定工作目的。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车辆不得保留。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之前,原则上不得新增车辆。

各省级部门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副司级及以上)原配备有实物保障工作车辆,改革后确需保留的,由主管部门报省级车辆改革办公室审批,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省直属机构主要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省属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改革指导意见》规定,除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级以上)经审批可选择工作用车外,其他原符合工作用车提供条件的人员将取消其工作用车,并参照省党政机关相关标准支付公务交通补贴。

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和使用其他方式保证公务出行的原则,现行办法保持不变。个别特定岗位需要支付公务交通补贴的,需报省汽车改革办公室审批。严格控制补贴人员范围,避免福利改革倾向,如普遍给予交通补贴或允许有限报销。

通过拍卖取消车辆公开处置

省级机构取消的车辆应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统一标准处置。各参改机构应根据相关处置要求,参照党政机关注销车辆处置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将注销车辆交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其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现有注册的正式服务人员,应通过竞争性招聘和综合选拔的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对于那些受雇于该部门的人,基于内部消化和多渠道安置,他们不应该被简单地推向社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秘书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经济补偿工作,切实保护合法权益。

不允许同时接受交通补贴和非法公交车

《省级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改革指导意见》强调,各参建单位不得配备超越编制或标准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借用或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专用专业技术车辆、公务车辆等定向保障车辆或变相长期租用车辆作为个人固定车辆,不得接受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乘坐公务车辆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条例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黄璐通讯员田伟)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卢伟

标题: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率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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