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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20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精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积极稳妥地解决社会保险业务逾期处理问题

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如未能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手续。

2.企业因疫情影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新的社会保险手续,在疫情解除后支付费用的,员工的保险起始日应记录到应申报的月份,并按应缴费年、月进行记录,逾期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凭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办理新的职工保险手续。企业未及时办理减少参保职工人数手续,职工保险截止时间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企业办结手续后扣除企业社会保险费。

3.城乡居民未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办理,并自行选择缴费档次。

4.参保人员未及时申请基本养老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疫情解除后重新发放。审核后,逾期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将于审核后的次月重新发放。

5.在流行期间发生工伤保险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事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参保单位垫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提前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以保证参保人不会因防疫控制而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

6.被保险人未及时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重新发放。经审核后,逾期应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从审核后的次月重新发放,逾期应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

二、积极稳妥地处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1 .各级人力和社会部门应推广“网上服务”、“手机服务”等“不符合”的处理方式,引导和督促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2.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往年逾期拖欠)。如果疫情解除且逾期,逾期期间免缴滞纳金和利息,个人账户从实际缴费月份起计息。

第三,积极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绿色通道”

按照“特殊事务、紧急事务”的原则,重点做好因工负伤的救治工作,如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职工伤残和死亡等,开辟工伤快速赔付渠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中,如果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因执行公务而死于新型冠状病毒或新型冠状病毒,原则上在当地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当日完成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和支付审核,工伤保险待遇在24小时内就地支付。

4.本通知所称的逾期起始日为2020年1月24日,终止日为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相关业务按月计算,起始月为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业务在开始日(月)之前和截止日之后未及时办理的,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仅适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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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省人民社会福利厅关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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