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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记者获悉,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当前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不同的房地产权利人应按照“土地随房”的原则进行登记。

我省要求各地在处理登记问题时遵守政府承诺,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问题分开,明确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土地、房地产、城市规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住房已经登记,土地还没有登记:有三种情况:“先登记,平行改善”

房地产统一登记前,权利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转让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先登记后平行改良”的原则予以受理,并在下列情况下予以处理:

1 .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来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因建设单位(个人)未及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户籍)转移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按照房地产统一登记的规定进行房地产登记,而不是单独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户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建设单位(人)手续不全,未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权利人凭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便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申请。

3.该房屋的登记土地为未登记房地产,该房屋已多次转让:

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

房地产不同业主:按照“土地随房”的原则进行登记

各地在处理房地产登记信息不一致时,要按照“先登记,后改进”的原则,接受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的问题。

●场所发证机构的位置不一致

原房屋土地登记发证机构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登记,相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档案衔接工作。房屋和土地证记载的位置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的文件,按房屋所有权证的位置记录。

●房地使用不一致

房地产统一登记前:房屋和土地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原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用途可以不变,但不一致的用途应分别在房地产登记簿和不动产产权证的附栏中注明。有证据证明原使用登记有误的,应当依法更正登记。

房地产统一登记后:首次登记时,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处理不一致的房地产用途,登记机构应根据处理结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前提范围不一致

建筑物超出原土地边界或者跨土地建造,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根据实际土地使用范围确定土地边界,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到位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登记簿上。

●房产所有者不一致

如果土地所有权来源合法,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让,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并未同时办理,造成房地产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按“土地随房屋”的原则进行登记。同时,尊重房屋交易事实,房屋所有人申请综合房屋登记时,两个证件将被收回,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因原所有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无效,并登记造册,然后办理房地产一体化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过户完成后进行登记。

对于个人住房所有权转移涉及的划拨土地处置和租赁支付问题,各地应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向被征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需要进行宗地分割和土地户登记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房地产登记机构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分割和转让登记工作。宗地分割完成前,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以普通宗地的形式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抵押土地上的房屋:土地抵押状况在登记簿中注明

国有建设用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继续设定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

房地产统一登记前,当事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购买抵押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土地仍抵押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明土地抵押情况。

继承登记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因继承或者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提交公证材料或者有效法律文件的,按照《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不能提交公证材料或者有效法律文件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制作查询记录,由所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房地产登记声明书》。

“小产权房”:不允许房产登记

《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建设和出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房地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依职权取消登记:必须宣布至少15个工作日

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房地产权利归属等法定事项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各地在依据职权注销登记时,应首先确认房地产权属是否已收回或遗失,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在房地产权属未收回或遗失前直接注销记载权利的产权证。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房地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房地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不得以通知、决定等方式代替。

标题:在江西发布最新的房地产登记政策来处理这些文件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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