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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行为,保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西省住房和建设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应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我省鼓励各地适当延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稳定困难群众的期望,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同时,我省鼓励各地在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交付条件前提前启动分配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除必须提前说明的项目外,还应说明房屋交付日期,最长交付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如发现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转租或擅自变更、改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毁坏或擅自装修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绝恢复原状、从事公共租赁住房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或接收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等问题。,与承租人的合同关系应根据合同终止。

我省对合同续签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续租。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者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及时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经审查,承租人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承租人家庭将推荐新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该家庭没有共同承租人,租赁合同将自动终止。

同时,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严重违约的,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或具体实施机构应当记录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将其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标题: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闲置6个月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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