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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废止2项地方性法规和一揽子修改17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在房地产登记全面实施的背景下,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被废止。

除《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外,此次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在修订后的17部地方性法规中,注意到《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许多条款已经修订。根据最新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人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协议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此外,根据修订后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服务标准和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据报道,修订后的规定与国家上位法的新规定相吻合,更符合排污诉讼改革的新要求,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标题:2013年修订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废止了许多房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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