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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获悉我省颁布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指导意见》,处理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的问题,明确了使用权的规定。

[家园]

1999年以后,购买自留地的城镇居民将不再登记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当进行权利登记,以保证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权属登记发证的覆盖面。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如果《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占用的宅基地没有扩大,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权属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应按实际批准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附表中注明。房屋由住户自建或者现有房屋被拆除、改建、翻建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权属登记。

●农村集体成员未经批准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房”等建房条件,并在规定标准内占用宅基地面积的,经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可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农村非农村集体成员(包括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进行权属登记,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栏注明“权利人是非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地区非法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和宅基地将不再进行权属登记。

[一个家庭有许多房子]

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也可以按规定登记其权利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县政府规定的标准。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应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在购买其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时,应当进行权属登记。拥有宅基地并达到当地标准面积,在集体土地上购买房屋作为住宅的,只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而合法取得房屋和宅基地的,应当登记所有权,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附言栏注明“权利人是原农村集体成员住所的合法继承人”。

[集体土地]

公益事业集体土地可以分阶段登记

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未登记,未按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认登记。

●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如果集体土地用于在乡(镇)建立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且已经使用到现在,则应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宣布无异议后30日内,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认和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前,集体土地用于在乡(镇)建立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已使用至今,应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登记。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乡(镇)、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乡(镇)村企业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集体土地。,他们应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只是调查和拒绝登记所有权。乡(镇)村企业使用较多的土地,但不使用,长期闲置的部分应返还给农村集体,只调查不确认登记权。

[特殊情况]

农村居民在城市定居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可以确认

1.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和宅基地的,应当登记所有权,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附表中注明“权利人是原农村集体成员住所的合法继承人”。

2.农村集体成员妥善利用现有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权属登记。

3.对于一些需要特殊保护的古建筑和村庄或其他文物保护建筑,如果涉及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做好相关确认登记工作。

4、农村集体成员在本市定居的,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进行确认登记。

五类仅调查统计数据,不确认注册和颁发证书的权利

●以设立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的名义非法占用(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除继承外,一个村民拥有一个以上的宅基地,总面积超过市、县政府的面积标准;

●小产权房;

●土地所有权争议尚未解决;

●侵犯土地行为没有得到处理或正在得到处理。

标题:江西出台了《宅基地登记指导意见》,明确了五类宅基地不发放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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