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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八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建房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国务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草案》),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新《暂行条例》自实施之日起废止。

草案规定了纳税人、税额、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征管等相关政策法规。

草案明确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占用园林、林地、草原、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草案,税收金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础。根据人均耕地面积的差异,分为4个等级:10-50元,8-40元,6-30元,5 -50元/平方米5-25元;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收范围内提出,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

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人均耕地较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相应基础上增加50%的适用税额。

此外,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占用的耕地免税,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路和水利工程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减少2元。

农村居民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住住房,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内新建自住住房确实难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住住房占用的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超出原宅基地面积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此外,草案还规定建立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耕地占用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据悉,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提高了税收标准,缩小了减免税范围,增加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200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177亿元,年均征收耕地占用税1418亿元,其中2017年征收耕地占用税1652亿元。耕地占用税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加强耕地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标题:国家计划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将在五种情况下纳税,土地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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